舟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2008-11-28 16:18:43    来源:市经贸委

第一条 为加强委机关车辆管理,建立良好的车辆使用秩序,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使用范围
(一)重点保证领导和紧急工作用车;
(二)保证对外交往及重要的接待、会议用车;
(三)保证领导交办任务的用车;
(四)处室使用车辆与领导车辆垂直;
(五)保证特殊工作需要(如携取大额现金、办理急件、必需机动车装载等)用车。
第三条 车辆派遣原则
车辆派遣应遵循先领导后处室,按各领导分管处室垂直使用,如有特殊工作用车,与办公室联系安排机动用车。
第四条 车辆派遣办法
(一)机动车辆的日常运行由办公室负责调度。
(二)处室一般工作用车,应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车辆。
(三)除委副主任以上领导外,其他同志出岛原则上不派车。
第五条 车辆的管理
(一)办公室是车队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车队的经费管理、车辆调度及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二)车队长负责车队的安全管理,车队应建立《舟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车队驾驶员考核办法》等基本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三)下班后机关车辆应停入车库。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外过夜的车辆,必须征得办公室领导的同意,并停放于专人管理的停车场或较为安全的场地。
(四)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或私自出车;在出车途中未经办公室领导批准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否则,一经查实或造成事故责任和车辆损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由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五)本委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六条 车辆的维修
(一)车辆实行统一定点修理。对一般小修项目,鼓励和提倡驾驶人员自行修理。
(二)车辆维修前,应事先填写修理申请表,经车队长审核,报办公室领导批准。
(三)待修理车辆一般应由车队长和驾驶人员两人送修。
(四)车辆维修完毕后,车辆驾驶员和车队长须对修理科目进行确认并在“修理项目清单”上签字。修理费回执收回后,由车队统一存档,待费用结算时,交由办公室(财务)核支并结算。
第七条 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应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爱护车辆,节约用油。
(二)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道德,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技术。
(三)驾驶人员应当做到准点出车、安全行车。
(四)驾驶人员应当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五)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守则,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
(六)驾驶人员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向车队长报告,并由车队长向办公室领导报告。
(七)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工作安排。
第八条 驾驶人员的奖惩
(一)对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和无处罚单的驾驶员酌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办公室定期对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优异的,应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有事故责任和车辆损坏、丢失责任的,应给予必要的处理。
(三)因平时工作表现不好,造成不良影响或经各处室考评,满意率较低的驾驶人员,应当调离本岗位或予以辞退。
(四)以领导或以个人名义向有关单位索取财物的,经查实,临时工驾驶员一律辞退,正式工驾驶员扣发当月考核奖。
(五)对行车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一切责任自负,并作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