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2年
2010-8-1 11:43:54    来源:人武部
    由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共51条,分为总则、士兵的服现役管理、士兵的军衔、士兵的奖惩、士兵的待遇、士兵退出现役、附则等7个部分。
    条例规定,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条例还将现行士官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军衔称谓由原来的一级至六级士官,由低至高依次改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条例取消了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士官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服役等级;初级士官最高服役6年,中级士官最高服役8年,高级士官可服役14年以上。新条例新增士官可以“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并表示“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新条例新增士官的住房补贴和住房政策的内容,表示“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