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抓住的三个环节
必须紧紧抓住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
三、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内容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同时也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及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相关责任。
四、各级党政正职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必须做到“五个亲自”
“五个亲自”即:亲自组织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干部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亲自检查一至两个下属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五、各级领导班子党政副职及其成员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要切实做到的“三个抓好”
一是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二是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三是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六、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牵头单位要做到的“三个必须”
各牵头单位要做到“三个必须”即:必须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必须从自己的业务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安排,真正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必须与各协办单位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协办单位要切实做到的“两个确保”
各协办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指导并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切实做到“两个确保”:一要明确协办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责任主体工作到位;二是结合自己的管辖范围、业务特点,确保协办任务的按时保质完成。
八、“三谈三述”制度
“三谈”: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纪委负责人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三述”述职述廉述学制度
九、“三书两报告制度”
责任分工报告书 牵头任务函告书 落实责任制建议书
年中牵头单位工作报告制度 年终责任领导书面报告制度
十、“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四大纪律: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 和群众工作纪律。
八项要求:
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十一、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和舟山市委三项配套制度内容
(一)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3、述职述廉制度
4、民主生活会制度
5、信访处理制度
6、巡视制度
7、谈话和诫勉制度
8、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舆论监督制度
9、询问和质询制度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二)舟山市委三项配套制度内容
1、舟山市委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的规定
3、关于舆论监督制度的实施办法
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申并提出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十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明确集体决定事项的范围和程序,试行票决和程序记录办法”的要求。“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十四、“两规范、两创建、一推广”的内容
“两规范、两创建、一推广”是渔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工作载体,包括:
规范乡镇机关权力运行
规范村级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
创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
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
全面推广村务监督委员会
十五、党政“一把手”两不规定的内容
不直接分管本单位机关的财务,不直接分管基建项目
十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登记、上交礼品的有关规定
1、礼品是指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价格在200元以上及受礼人无法确认其价值的物品(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物品,不受最低数额限制)。
2、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在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凡因上交礼品,不准以市直属单位或个人名义用于捐资助学、扶贫、解困、救灾等。
3、市直属单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的礼品,登记后上交市纪委党风室集中处理。
十七、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1、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包括非领导职务和企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县处级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执行。
2、报告分不定期报告和定期报告。其中,定期报告每年一次。报告人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对报告人每年1月2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有关事项,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15天。各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在本单位内公示结束后,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上报市纪委(党风室)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备案。
十八、经贸委监察室联系方式
主任办:2281626 副主任办:2281629(传真)
电子邮箱:
zstianpi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