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有望年内出台
2010-7-21 10:52:33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传出消息,7月6日,攸关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并有望于年内正式施行。
 新制定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进出口质量监督检验中的主管地位,从程序和手段上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该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出口的食品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将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将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此外,据了解,中国食品安全检验将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办法》规定,进出口食品中如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疫情,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将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国家质检总局直接介入进出口资质管理的利益格局之中。
 征求意见稿的三大亮点
 本报综合报道
 对境外厂家实施注册制
 《办法》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施行主动召回和报告制度
 意见稿也明确,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如果进出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进出口食品收货人应该主动召回,并向所在检疫机构报告。
 没合格证明就罚款1万
 如果“洋食品”在拿到合格证明前违反指定场所存放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