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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0-2-25 8:54:14    来源:市经贸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促进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宗旨,围绕我市行业、区域经济发展对技术进步的迫切需要,为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主要依托重点骨干企业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明显,在行业或区域起重要导向与示范作用。市有关部门予以市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第三条  舟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舟山海关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市经贸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第四条  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开展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第五条  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产学研联合创新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负责企业与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使企业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第七条  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第八条  产品、技术的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第九条  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分析市场需求,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企业领导创新意识强,制订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
    第十一条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前列。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1-1.5%(参照行业系数分级)。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技术产业不低于2000万元,其他产业不低于400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大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10%以上(参照行业分级);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
    第十六条  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与评价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二年组织一次。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向县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舟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有关证明材料)。经县区经贸局初审汇总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市经贸委。市属企业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直接向市经贸 委申请。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根据申请企业的行业情况,按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标准》组织综合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舟山海关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依据评价标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初审。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考核年度的5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材料(包括:舟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舟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报送当地经贸局(与申请程序相同),由各县区经贸局汇总初审后,于6月底前直接上报市经贸委。市属企业将评价材料于6月底前直接上报市经贸委。
    第二十五条  核查与反馈。市经贸委负责对上报评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同时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与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反馈相关企业。
    第二十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评价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的确认。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舟山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二十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经贸局确认后报市经贸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技术中心评价连续二次不合格;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

第六章  有关政策

    第三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制开发的良好项目,优先列入市经贸委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三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作为今后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类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额度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按规定的程序权限,逐级报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集中提取。
    第三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盈利企业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直抵扣到应纳税所得额零为止。
    第三十五条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第三十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舟山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舟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舟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舟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舟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

    5、舟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

    6、舟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指标解释